律师同志: 去年,李某欠我50000元材料款,经我多次催讨,对方仍没有支付。今年年初,李某又向我出具了一张欠条,承诺在2005年4月30日前归还所欠的材料款,但直到现在,李某仍没有按约定的时间还款。我也多次催促对方还款,但李某以种种理由推托。请问:李某承诺还款的时间已经超过,我应在何时提起诉讼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读者 张先生
张先生: 你所提到的问题涉及到我国民事法律中对诉讼时效的规定,现做答复如下: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特殊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又可分为以下三种: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2年以上20年以下的诉讼时效。如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就适用诉讼时效为4年的规定。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即使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李某欠你的材料款,你们之间形成了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你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即2007年4月30日前提起民事诉讼,这样才能及时地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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