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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的死不算工伤
 
发表时间:2005-05-18 08:41:35  来源:惠州日报
 
    一场交通事故,让一位下班离厂的女工香消玉陨,一个生命就此结束。事后,女工的亲属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为此,引发一起关于死者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的纠纷。
 
下班外出遭遇车祸死亡
 
    从四川到东莞一家针织厂打工的秋燕(化名)在东莞已经有好几年的打工经历了,对周边环境也相当了解。正因为这样,秋燕还成功介绍了不少亲戚朋友到东莞打工。虽然厂里安排有床位,但却没有硬性规定不能外出租房子。于是秋燕在工厂外面租下一间出租屋,与丈夫同住。而厂里的宿舍只是偶尔住住。

    2003年12月初的一天下午6时,下班的秋燕在厂里吃了晚饭后,回到厂里宿舍。冲完澡后约当晚7时左右骑自行车回出租屋。厂门口不远就是一条公路主干道,秋燕租住处在对面,绕道走要好长一段路程,于是秋燕横过马路。就在她走至路面时,一辆疾驰而来的小货车向她冲来,躲闪不及的秋燕被撞到在地,当场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秋燕违章负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东莞当地交警部门于2003年12月中旬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根据现场勘查及调查材料分析认定:骑自行车的秋燕从右往左借道横过马路时,没有让原本在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先行,造成小货车车头撞到其左侧车尾位置,由此造成秋燕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秋燕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造成这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小货车制动不良上路行驶,属于违章,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社保中心认定:秋燕享受工伤待遇
 
    在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秋燕的亲属立即向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2004年3月中旬,经过调查,社保中心作出《享受工伤待遇资格认定书》:认为秋燕下班经暂时休息后骑自行车从工厂离开,过马路时被撞倒,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认定秋燕于2003年12月初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具有享受工伤待遇资格。

    对于该份认定书,秋燕生前打工的厂家自然不同意,于是便向东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社保局)提出复议,要求撤销《享受工伤待遇资格认定书》,并对死者秋燕重新作出非工伤的认定。

    厂家认为,本案工伤认定应适用《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社保中心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本案事故是错误的。因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是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并未规定对条例生效前发生的工伤问题具有溯及力。本案事故发生在2003年12月初,当时生效的地方法规是《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

    厂家认为,社保中心认定本案事故事实也是错误的。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保险人“在上、下班时间及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遭遇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死者秋燕生前吃住均在本厂内,自然其上下班的必经线路均在厂内。事故是在秋燕下班后离开厂区内独自外出发生,且有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秋燕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社保中心对于厂家的说法很不赞同,认为由于厂家没有明确规定员工必须在工厂内住宿,死者秋燕所租的出租屋是其相对固定的住所。秋燕发生事故的时间符合下班时间,其发生事故的路线符合下班路线,发生交通事故符合“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
 
  社保局复议决定:撤销《享受工伤待遇资格认定书》,社保中心须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东莞市社保局经查明后认为,社保中心引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适用法律准确。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秋燕负事故主要责任。秋燕的此次行为已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该中心没有将该条例中的排除条款加以判定。

    综上所述,东莞市社保局于2004年6月初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社保中心作出的《享受工伤待遇资格认定书》,社保中心须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10日内对秋燕在2003年12月初发生的事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法院判决:驳回秋燕亲属的诉讼请求
 
    对于社保局作出的复议决定,秋燕的亲属不服,遂于2004年6月底将该局和厂家一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东莞市社保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书,判令该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或者由法院来认定秋燕工伤事故并享受工伤待遇。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及第三人厂家连带全额承担。理由是社保局无权直接认定秋燕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社保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书》是错误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秋燕发生事故时是否为上下班途中以及被告社保局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本案第三人厂家已为秋燕安排了宿舍,因此其住处应为工厂内。秋燕在外租房证据不足,且秋燕是在下班后在工厂吃了饭又回到宿舍冲凉,还休息了一会儿下班后近1个小时才离开工厂,本案事发在其休息时间,因此秋燕发生事故时不是下班途中。

    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应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规定,秋燕在此次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中死亡因违反治安管理,不享受工伤待遇资格。至于原告称社保局没有认定秋燕违反治安管理的权利,法院认为,该事实通过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已经明显反映出来,无需进行认定就可以得出必然的结论。被告作出的《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维持。法院于2004年9月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李云球
 
 
焦点评述
 
违反治安管理,不能视为工伤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罗如洪律师: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本案中,秋燕骑着自行车借道横过马路时,没有让原本在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先行,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其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都明确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所以,秋燕违反交通规则导致自己死亡的行为不属于工伤。
 
 
不服行政复议可提起诉讼
 
    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陈胜文律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二)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持有异议的。本案中,秋燕家属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厂家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秋燕家属之后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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