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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参加社会活动不能扣工资
 
发表时间:2005-05-19 10:01:21  来源:惠州日报
 
律师同志:
    我是镇办厂生产车间的团支部书记,由于工作出色被团镇委评为优秀团干部,并被选为参加团县代会的代表。我向厂长请假参加团代会,厂长不同意,理由是生产处于旺季,走一个人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后在团镇委的坚持和努力下,厂长勉强同意我参加团代会。结果,我因参加团代会被扣去两天的工资。我去找厂长,厂长回答说:“让你开会就是照顾了,你开会不参加厂里的劳动,自然要扣发工资。”请问,厂长的做法和说法合法吗?
         读者 迟先生

迟先生: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你厂厂长的做法是违法的。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也明确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你作为团县代会的代表参加团县代会,符合上述规定,属于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表现,用人单位应积极支持,并应将其视为正常的生产劳动而支付工资。因此,你厂厂长的做法和说法是违法的,必须依法予以纠正。若你厂厂长仍坚持其错误做法,你可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请求解决,也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仲裁机构责令厂方补发你参加团县代会期间的工资。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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