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群众反映:一执法人员在其管辖的经营场所内查到价值数十元的过期、变质商品,然后向当事人宣布欲处以几十倍数额的罚款。
如果该群众的反映属实的话,笔者认为,那位执法人员处罚做法已构成违法行为,属于滥用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表现。我国《行政处罚法》确立行政处罚的原则,其中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过罚相当的原则,即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大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大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裁定处罚及处罚多少,或者不予处罚。而从该群众反映的情况看,被查出的过期、变质商品仅价值数十元,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处以其几十倍数额的罚款显然与法不相符,是显失公正的做法。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对这类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除没收商品、违法所得外,确立罚款的标准是该销售产品货值的2倍以下。
查处过期、变质商品,是行政执法部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职权,但须依法行政。采取任意性处罚方式,以个人好恶进行行政处罚,依法行政就成了一句空话。而且,这样的行政处罚必然导致负面效果,严重损害行政执法部门的形象。 刘飞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