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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亮维修车辆不尽责吃官司
 
发表时间:2005-04-07 08:25:09  来源:惠州日报
 
    2002年10月初,由于要谈生意,阿文驾驶着自己的小汽车前往惠阳淡水。接近淡水时,阿文突然发现车子加速不畅。起先,阿文还以为是车子油不多的缘故,可一看油表,清楚显示差不多是满箱。再次踩踏油门,车速还是提不起来。凭着多年开车的经验,阿文认为可能是油泵出问题了,赶紧找地方修。一抬头,正好看见附近就有一家汽车维修部。于是,阿文就开车直奔这家维修部。
 
    小车行驶中机头部位突然着火
 
    这间汽车维修部的业主叫阿亮。阿亮和汽车维修部的其他师傅对阿文的车子进行检查后,一致认为该车的油泵有问题,须更换,并建议阿文更换油泵。阿文自己也查看了,确实需要更换,也就同意了。

    油泵更换好了,接下来就是要试车看是否正常。修理部的师傅将车头盖打开,并打着火进行试车。就在试车时,阿亮发现连接机头的油管渗油,但阿亮和维修师傅并没有继续维修漏油的油管,而是用一根小铁线绑扎加固。随后,阿文将250元的修理费付给了阿亮,便将车开走。

    行驶不到半小时,阿文驾驶的小车机头部位突然着火燃烧,火势很大,惊慌失措的阿文立即逃离车子,同时迅速报了警。迅速赶来的消防官兵很快将火扑灭。消防部门现场勘查后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认为:汽车机头部位漏油,遇高温着火燃烧。
 
    车主将维修部业主告上法庭
 
    阿文心疼之余很气愤。因为当时阿文看见阿亮发现油管漏油,仅用铁线去绑住那根油管,当时阿文就觉得有些不妥,可车子一发动好好的,他也就没有多问,没想到车子却因此被烧毁。阿文看到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后,觉得一定要讨个说法。几次找阿亮协商如何解决损失,但双方一直无法谈拢。见协商解决无望,阿文于2002年10月中旬将阿亮告上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阿文申请法院对小车的毁损程度进行评估。法院不久依法委托原惠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该认证中心作出《价格鉴证结论书》,鉴定结论为:损毁修复价格为39850元。

    阿文认为,阿亮在维修更换油泵及处理汽油管漏油时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后来的火灾事故发生。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汽车修理费、消防灭火费、拖车及保管费共80000元。

    阿亮认为自己发现油管渗油绑扎一下,只是义务帮助而已,根本不是服务内容。并且阿文的小车使用了近10年,是旧车,车况也很差,发生火灾完全可能是小车本身的质量问题,有必要对火灾原因进行重新鉴定。阿亮认为他的修车行为与阿文的小车着火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其损失是他的修车行为所造成的,因而阿文的损失只能由他自己承担。因为《火灾原因认定书》只是认定了汽车机头部位漏油,遇高温着火燃烧,并没有认定是修车所引起的。
 
    一审法院判阿亮赔偿3985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阿亮为原告阿文修理小车,双方已形成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被告为原告更换油泵后,发现机头部位油管漏油,有义务维修完善,更换油泵与观察维修油路是一个完整的服务过程。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原惠阳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和原惠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鉴证结论书》,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法院予以采纳。小车机头部位着火燃烧与被告提供的维修服务存在因果关系应予认定,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因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数额,应当按照惠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鉴证结论书》进行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消防灭火费、拖车费、保管费,因无提供相关单据和发票,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申请重新对小车火灾原因进行认定,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一、原告因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害数额为39850元,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清此款给原告。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阿亮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亮开办的汽车维修部接受阿文提出的修理汽车要求,并为阿文的汽车进行修理,双方之间形成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服务内容虽然是更换油泵,并且阿亮已经完成了修理义务。但当阿亮在修理过程中发现连接机头的油管漏油时,阿亮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有义务告知作为消费者的阿文油管漏油的后果,并进行维修。阿亮认为其没有义务为阿文维修机头漏油故障的主张理由不足。阿亮作为专业维修的人员,未尽完全的维修义务,仅仅是将漏油处简单绑扎,没有完全消除隐患,以至造成阿文汽车机头在行驶过程中着火的严重后果。阿亮的维修行为与阿文汽车机头着火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阿亮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阿亮赔偿阿文因此造成的损失39850元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阿亮上诉认为其维修行为与阿文的汽车机头着火没有因果关系的主张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2003年5月,二审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李云球
 
 
焦点评述
 
阿亮未尽完全维修义务
 
    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陈胜文律师: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但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与消费者约定的义务,而且要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阿亮的维修部为阿文的汽车提供更换油泵服务的同时,对油管漏油的缺陷未尽到完全的维修义务,仅仅是将漏油处简单绑扎,没有完全消除隐患,以至阿文的汽车着火,所以应赔偿其损失。
 
 
不尽附随义务应承担责任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罗如洪律师: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根据该条的规定,当事人除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外,还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履行其它法定义务。这就是合同法理论上的附随义务。

    本案中,被告阿亮为原告阿文修理小汽车,双方已形成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当阿亮在修理小车过程中发现阿文的汽车连接机头的油管漏油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有义务告知作为消费者的阿文油管漏油的后果,并进行维修。但阿亮发现问题之后,未将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明确告知阿文,也未尽完全的维修义务,造成阿文的汽车机头在行驶过程中着火。因此,阿亮未尽附随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管一管这样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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