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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店应赔偿精神损害
 
发表时间:2005-03-31 08:26:43  来源:惠州日报
 

律师同志:
  前不久,我和丈夫到某婚纱摄影店拍摄婚纱照,并委托该婚纱摄影店进行婚礼录像,当时我一次性预交了所有费用。婚典过后,我到该店取录像带时,却被告知录像带因遭抢劫,该店无法交货。得知这一消息后,我十分失望,该录像带对我具有特定的纪念意义,现在却被该店丢失,使我的精神受到了伤害和刺激。之后,我多次找该婚纱摄影店协商,但其态度恶劣,只同意退回录像成本给我,对我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予以拒绝。请问,我可以要求该婚纱摄影店赔偿我的损失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法院会支持我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吗?
          读者 钟 敏

钟 敏读者: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你完全可以要求该婚纱摄影店赔偿你的损失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你到某婚纱摄影店拍摄婚纱照并委托该店在你们结婚当天录像,你也已一次性交清了所有费用,因此,你与该店之间已成立了服务合同关系。但该店却将你具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物品———结婚典礼录像带丢失,使你的财产受到损害,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因此,你可以依据该条规定,要求该婚纱摄影店赔偿你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由于结婚是人生大事,结婚典礼不可能重演,因此,记录结婚典礼当天全过程的录像带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现在,某婚纱摄影店却将其丢失,使你的精神受到了伤害。依据上述解释,你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将根据事实情况,对该案进行审理,如果该录像带的丢失确实给你带来极大的精神损害,法院将依法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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