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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店车被盗,酒店赔不赔?
 
发表时间:2004-12-22 09:39:05  来源:
 
    到惠东县出差的深圳某单位的阿平和阿维遇上这样一件事情:自己驾驶来的小汽车停放在入住酒店的停车场里被盗了。汽车在酒店里丢了,责任究竟该由谁负,失主、保险公司、酒店为这事上了法庭。

    阿平出差到惠东,在当地一家酒店投宿,第二天醒来发现车不见了

    2000年1月底,眼看就要过新年了。深圳某单位的阿平和同事阿维一起出差到了惠东。两人对惠东还比较熟悉,没费多大的功夫,他们就找到一家在当地还算不错的酒店,有专门的停车场,还有保安值班。实地看过后,阿平、阿维决定住下来。在当地阿维还有几个朋友,于是当晚阿维和阿平两人还出外去会朋友。回到酒店里已经很晚了。进停车场停好车后,阿维还特地交代值班保安要注意看好车。见安排妥当,阿平他们安心进酒店休息了。

    第二天一早,阿平他们起床准备去办事。下楼结完账,来到停车场时,阿平傻眼了,自己开来的车竟然不见了。不好了,阿平心里咯噔了一下。迅速找来保安一问,保安说他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保安说,他昨晚值班时并没有发现有异常情况发生呀。保安说他只是中间回了趟酒店拿东西,前后也不过几分钟的时间。况且停车场只是与酒店一墙之隔呀,汽车开动应该会知道的呀。车子不见了踪影,阿平他们迅速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了案。在随后的警方调查中,该酒店的保安部负责人以及保安均证实,该停车场是酒店的。后来,由于作案分子狡猾,公安机关花了很长的时间也未能破获此案。在报了案后,阿平他们迅速将车子被盗一事向单位领导作了汇报。

    阿平的单位和保险公司分别发函,要求酒店方面就车辆在其停车场被盗一事进行协商解决

    车子在酒店的停车场被盗了,于是阿平他们找到该酒店的老板协商。酒店老板认为,酒店只是收了阿平他们的住房钱,并没有收取他们的停车保管费,至于阿平的车停在酒店的停车场里,那是酒店为了更好招揽客人入住,对于车辆的安全酒店没有义务来承担。见酒店方面执意不理,阿平他们只好回深圳。不久,阿平所在的单位和有关的保险公司在2000年的5月和2001年3月分别向该酒店发函,要求酒店方面就车辆在其停车场被盗一事进行协商解决。但酒店方面自始自终都表示责任不在其一方,根本谈不上协商。

    在车辆被盗后的2000年5月,阿平所驾驶的小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向阿平的单位进行了理赔。保险公司和阿平所在的单位均认为,酒店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随后,保险公司还专门派人到惠东找这家酒店进行协商,双方各执一词,分歧太大,好几次都闹得不欢而散。

    见酒店方面并没有任何协商解决的诚意,保险公司遂将其告上法院

    2001年9月,见酒店方面并没有任何协商解决的诚意,保险公司遂将酒店告上法院,保险公司是以车辆保险代位求偿权来起诉酒店的,以酒店方面未尽保管职责致使车辆被盗,要求酒店赔偿车辆被盗损失10万多元及相应利息。酒店方面则认为,自己与被盗车辆所有人之间并不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被盗车辆所停放的场地既不是其所有,也不是其经营、管理或者使用的范围,况且酒店根本没有收取任何有关车辆的保管费,发生车辆被盗的后果也就不应该由其来承担。

    尽管后来的结果让酒店输了官司又赔了钱,但酒店认为吃一堑,长一智,学会了如何采取稳妥合法的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院最终判决:酒店赔偿保险公司10万多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深圳某单位的人员入住惠东某酒店,并将其汽车停放在酒店停车场,根据有关法律有关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之规定,该单位与酒店之间的保管关系已成立。该单位于酒店对保管费并无约定,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此保管合同应属无偿的保管合同。而且酒店并无提供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证据。酒店在车辆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被盗,酒店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酒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10万多元。

    一审后,酒店方面不服提出上诉,除一审时候提出的辩护理由外,还认为保险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院认为本案纠纷是因保管车辆被盗而引起的,其诉讼时效为1年。本案的车辆被盗发生在2000年1月,此后,深圳某单位和保险公司分别在2000年5月和2001年的3月以挂号信的方式向酒店方面提出协商,其行为属于诉讼时效中断。酒店方面的上诉理由不足,法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酒店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李云球
 
焦点评述
 
    保险代位求偿权
 
    广东力臣律师事务所邓礼萍律师认为:阿平单位失车,却由保险公司起诉责任人,保险公司行使的是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与债权人代位权不是同一概念,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必须符合3个条件: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3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2、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3、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代位权制度是财产保险合同特有的制度,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而介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之间的责任保险,根据1999年12月15日实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界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保监发(1999)245号],将责任保险界定为财产保险业务,适用补偿原则,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
 
    汽车被盗,酒店应负赔偿责任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罗如洪律师认为: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阿平将汽车停放在酒店停车场时,就与该酒店成立了保管关系,依据该条法律规定,虽然酒店对汽车的保管是无偿的,但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阿平作为消费者,到酒店住宿,该酒店负有保障阿平财产安全的职责,但由于该酒店管理不善,致使车辆被盗,酒店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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