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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非亲生可要求返还抚养费
 
发表时间:2004-12-16 08:29:04  来源:惠州日报
 
律师同志:
  我朋友刘某与肖某于1998年结婚。之后,肖某与另一男子陈某通奸,于1999年10月生下一男孩。两年后,刘某与肖某离婚,经协商孩子由肖某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2004年4月,该孩子因病要输血,肖某找到孩子的亲生父亲陈某,要求陈某输血给孩子。后来,此事被刘某获悉,经调查确证孩子不是亲生,便向陈某索要抚养费共9000元,但陈某予以拒绝。请问:我朋友刘某可以要求陈某返还抚养费吗?
        读者 张先生
 
张先生: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你朋友刘某可以要求陈某返还抚养费。
  本案中,孩子的亲生父亲是陈某,孩子与刘某之间不存在亲生父子关系,刘某无抚养孩子的义务。同时,孩子与刘某之间也不成立养父子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肖某在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陈某通奸并生育一小孩,对刘某隐瞒事实真相,致使刘某在受欺骗的情况下抚养非亲生子女,依据该条法律规定,刘某抚养非亲生子女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该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所以,刘某与孩子不存在亲生父子关系,也不存在养父子关系,对小孩没有抚养的义务。

  那么,刘某与孩子之间是什么关系呢?我们认为,刘某与孩子之间可视为代养关系,这种关系尽管是在刘某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形成的,但在事实上刘某却尽了抚养义务。现在你朋友刘某在得知真相后,提出不再代养且要求陈某返还代垫的抚养费,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同时,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陈某作为小孩的亲生父亲,理应承担抚养小孩的义务。因此,如果陈某拒绝返还抚养费的话,你朋友刘某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返还代垫的抚养费。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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