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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可撤销
 
发表时间:2004-12-09 10:14:25  来源:
 
律师同志:

  去年,我原来的朋友陆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我借了5万元,后因生意亏本,迟迟未还借款。上个月,我又到陆家催讨借款,但陆某称已没有能力归还我的借款。当时,我想起前不久陆某开着小汽车参加我同事邀请的聚会,于是问陆某是否肯以小汽车抵偿5万元借款,但陆某说小汽车已不属于他了。后得知陆某在一个月前,已将小汽车送给了他弟弟。请问:陆某的行为合法吗?我如何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读者 林 丰
 

林 丰读者: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看,陆某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你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陆某无偿转让小汽车给其弟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陆某为了逃避债务,将自己的小汽车无偿送给其弟,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对陆某的这种违法行为,你依法享有撤销权。你可以自己的名义,向陆某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陆某将其小汽车无偿转让给其弟的行为。但你对于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只能以你的债权为限。同时,《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你应在法定时间内行使你的撤销权,否则将丧失撤销权,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因为这些费用的支出都是由于债务人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理所当然应由债务人承担。因此,你完全可以聘请律师来代理你行使撤销权,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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