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实践,推动监督工作取得了不断进步。但还应看到监督工作仍是地方人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依法履行人大监督职责,努力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长期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坚持党的领导,是搞好人大监督的根本保证
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目标来讲,人大的工作,同党的要求是一致的。人大应在党的领导下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党和国家的大局,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监督工作,完善监督方式和程序,提高监督实效。人大党组织也应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改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善于把党的主张、党的意志,经过人大的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上升为法律,变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人大在监督工作中,要坚持党的领导,凡属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党组织报告,主动接受党的领导,党也要由主要依靠政策治理国家,逐步转向主要依靠法律治理国家。
坚持监督原则,依法集体行使监督权
实施人大监督,必须遵循人大监督的原则,细读宪法和有关法律条文,这些原则可以概括为三点:一是依法监督原则。人大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离开宪法和法律,人大监督就失去了依据,人大代表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思想上都应明确树立依法办事的意识,提高自觉性,减少盲目性;在行动中严格依法办事,防止行政化和随意性,按照宪法和法律要求,规范自己的监督行为。二是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它的运作方式既不同于党委,也不同于政府,更不同于其他企事业单位。既不是首长负责制也不是分工责任制,它的最大特点是集体负责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在监督过程中,从监督意向的确定、监督行为的实施、监督结果的形成,都要依照法定程序,由集体讨论,通过会议表决来决定。任何个人都无权作出决定。三是不包办代替的原则。人大行使监督权,不能侵犯或代替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人大同“一府两院”的关系应当是尽职不越位、决定不指挥、监督不代替的关系。同时,人大与“一府两院”都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虽然分工不同,但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总体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人大既要依法实施监督,又要支持“一府两院”行使职权。
讲究监督方法,让人民公仆勤政廉政、执政为民
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方人大监督往往程序性的多,实质性的少;柔性的多,刚性的少;因而群众难以感受到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实质上,没有实效的作为等于无为,没有实效的监督等于没有监督。人大监督既要讲究方法又要讲求实效。只有这样,才能经得起检验,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在监督方法上,是否可以考虑:一是把监督的预防性、评判性和连续性结合起来。在搞好面上监督的同时,突出监督重点,增强监督实效。加强和改善个案监督,做好个别案件的“纠偏”工作。对看准了的问题,要监督到底,抓出成效,切忌半途而废。二是把监督的权威性与惩戒性结合起来,根据需要,善于运用法律规定的质询、罢免等强制性监督措施,使人大监督由见事不见人,转向管事又管人。三是把运用法定监督形式与探索新的监督途径结合起来,勇于实践,敢于创新,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创造性地开展人大监督工作。
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监督水平
增强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整体素质,是履行好人大监督职责,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前提。要不断提高人大监督工作水平,持之以恒地加强人大的自身建设。
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机关工作人员首要任务是加强对政治理论的学习,使每一位同志包括人大代表都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与人大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大监督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只有大兴求真务实、调查研究之风,才能掌握大量翔实的第一手材料,才能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使人大监督有理有据,切合实际,更具科学性。
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从组织上加强自身建设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好监督权的重要保证。要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的要求,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保证常委会工作的连续性。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识结构,既要有熟悉党政工作的同志,又要有熟悉法律和人大工作的同志,还要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才,使常委会的构成科学合理。 陈幼荣 (作者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