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前夕,笔者在市区某商场告示上看到这样的内容:“凡到本店购物的顾客,所持百元钞人民币尾数是8的,可作2倍价值在店内购物;所持百元钞人民币尾数是88的,可作4倍价值在店内购物;所持百元钞人民币尾数是888的,可作6倍价值在店内购物。”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商家的正当竞争和促销活动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任何促销活动都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而上述这种利用人民币编号作为吉祥号、变相升值进行的促销活动,就是一种损害人民币的违法行为。这一商家应立即停止这种违法促销、经营活动,自觉维护人民币的正常使用和流通。 樊维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