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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共用场所能随意改用吗?
 
发表时间:2005-06-09 10:03:14  来源:惠州日报
 
    近日,本报接到读者来电,反映位于市区鹅岭一带的××山庄里,原有两栋首层的两个单元放有乒乓球台等供住户活动的设施,现却被人动工改造准备做幼儿园。读者认为,小区的共有场所应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其用途的改变,应经业主同意,否则就是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记者近期对此问题作了调查,经向有关部门了解,发现此改建工程并未经市规划建设部门审批,属于违章建筑。目前该工程已经停工。
 
    未经规划报建未经业主同意属违章建筑
 
    原来,该小区内某业主与开发商协商,购买这两栋的首层两个单元欲办幼儿园,经双方谈妥就开工。而一些业主认为,《物业管理条例》有规定,改变商品房共用场所用途的,须经业主同意。但直到该工程动工,业主们都未见管理部门来征求意见。一夜之间,原来打球的场地就没了。他们说,在选购商品房时,就是因为见到这个小区里不仅有绿化地,而且还有供住户娱乐锻炼的场所,否则就未必选择这个小区了。开发商等住户住进来了就将共用场所卖掉,这不是侵害了业主的利益吗?
 
    经向市规划建设部门核实,发现这两单元改建工程并没有向规划建设部门申报,更没有征得大多数业主的同意。该部门人士说,任何建筑物的改建,须经规划建设部门的批准方可进行,未经申报批准就施工的,属于违章建筑。
 
    据市房产物业管理办公室的人士说,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作为小区的业主,有权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将原有的共用活动场所改建成幼儿园,小区应在事先征询各户业主意见,在取得70%以上业主的同意后方可进行。而在这件事中,小区根本没有征询过业主同意就动工,显然违反了规定。
 
    为了搞清楚该小区是否将业主的共有物业私自出售并改变用途,记者也在小区作了调查。经查看小区物业管理处提供的商品房权属证明书,证实改建的这两个单元并不属于小区业主的共有物业,而是开发商的财产。市物业管理部门认为,以往摆放有乒乓球台等设施,是暂用以方便住户的生活。目前该小区的单元已销售得差不多了,于是改变这两个单元以往的用途。只要按规划报建要求办理完审批手续,就不存在侵害业主权益的问题。
 
    《物业管理条例》应真正得到落实
 
    据市房产物业管理办公室有关人士说,类似问题在我市虽然不多,但已经在小区业主中引起一定影响。首先是开发商或物业权属方在改建施工前未完善报建手续,其次是许多人在购买房子前对楼盘的考察多是停留在表层,见到一些空地上摆放了活动设施,或开辟作绿化带、停车场、会所等,就误以为这些地方本来就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共同拥有的物业。而开发商为了促销自己的楼盘,非但不对购房人说明,反而从宣传上作误导,使许多购房者以为自己购买的物业其中包括有这些共用场地的分摊。一旦这些物业的权属方要将其场地售出或改变原来用途时,往往引起周围的许多业主不满。而业主往往会将怨恨集中在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造成较为复杂的矛盾。
 
    记者近日根据读者的反映,到位于市区麦岸路附近的某小区进行回访。该小区业主去年反映开发商不征求业主意见就擅自将原来的公用停车场改建成商铺出售,而使得业主的车辆只好露天停放在小区过道上,引起广大业主的强烈反对。后经记者调查,发现问题出在未经向市规划建设部门报建的违章建筑上,被有关部门责令停工。后经市房产物业管理办公室追踪处理,违章建筑已被拆除,恢复了公用停车场的功能。该小区业主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多做宣传。任何开发建设者都应依法办事,完善所有报建手续,将改变用途和改建方案事前向业主作出公示,征求意见,尊重全体业主的知情权。假如不具备以上条件,是不可动工的。 本报记者任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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