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同志:
我是一家服装进出口公司的业务部门经理,每年完成的业务量高达几百万元,近期我离职去一新聘单位工作。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我发展了很多海内外客户,并亲自参与了一些技术成果的研制。请问:我可以将这些客户名单和成果带到新的单位吗? 读者 魏先生
魏先生:
你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到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现答复如下: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技术诀窍、配方、经营决策、客户名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㈠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㈡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㈢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而且,《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还规定,个人和单位有上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由于你所述的销售客户名单和职务技术成果属于商业秘密,关系到你原单位的合法利益问题,所以你本人既不能出于私利使用,也不能带到新聘单位。新聘单位同样不能使用这些商业秘密,否则就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这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商业秘密权利人因此而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调查时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如果你将这些商业秘密披露给新聘单位,新聘单位使用了你所披露的商业秘密,并且给原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你和新聘单位就有可能被司法机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你不可以将客户名单和成果带到新的单位。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如洪 黄振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