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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规不能大于法规
 
发表时间:2005-05-27 09:16:11  来源:
 
律师同志:
    我是本市某公司的员工,近日我上完厕所后忘了冲水就离开,被公司厕所管理员当场发现后,他根据公司卫生管理规章制度,认为我的行为情节非常恶劣,理应作开除处理。但念我事后认错态度较好,又在公司工作了近十年,故给我一个改过的机会,最后公司决定对我书面警告一次,张榜公告,同时罚款100元,罚款从工资扣除,如有再犯立即开除。请问:公司的做法正确吗? 
    读者:杨先生

杨先生: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该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公司为规范内部管理,使公司正常运转,以保证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从而制定与本公司实际情况相符的规章制度,法律是允许并支持的。但公司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公司规定员工上完厕所后忘了冲水,就据此可作为开除理由的卫生管理规定是违法的,因而是无效的。

    在这件事中,你仅仅是上完厕所后忘了冲水,根本不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因此也就不能成为公司开除你的理由。同时,由于该公司的卫生管理规定过于苛刻,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因而是无效的,也就不能成为对你进行处罚的依据。公司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也是错误的,因为我国民事法律采取的是罪罚相当原则及公平原则,你仅是上完厕所后忘了冲水,此行为未对公司造成任何损害,对你处以100元的罚款显然过重,违反了我国民事法律的罪罚相当原则及公平原则,因而是违法的。

    如果你对公司的处罚不服,你可与该公司协商,要求其撤销该处罚决定。如该公司仍坚持其错误做法的,你可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如果对你造成损害,该公司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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