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同志:
2005年12月,我在乘坐出租车时拨打手机,恰在此时,后面另一辆车突然追尾撞到了我乘坐的出租车,由于当时我乘坐的出租车车窗玻璃没关,致使我的手机被震出车外,手机完全报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撞到我乘坐的出租车的车辆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请问:手机损坏,我应该向出租车要求赔偿还是应该向追尾的肇事车辆要求赔偿?
读者:姚先生
姚先生:
从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手机损坏,你应该向追尾的肇事车辆要求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依此规定,承运人对旅客的财物损失只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过错责任须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有过错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被损坏的是你随身携带的手机,你与出租车公司之间成立的是客运合同关系,依据上述规定,在双方成立客运合同关系时,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毁损须有过错,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从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该出租车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任何责任,即没有过错,所以,你不能向出租车公司要求赔偿,你应该向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肇事车辆的司机要求赔偿。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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