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同志: 2004年6月初,我因患类风湿病在某医院住院治疗,当时正值某公司在全国搞技术推广。我在该院治疗期间,曾用该公司生产的仪器对膝关节部位进行照射治疗,病情确有好转。为了保留医疗学术资料,该院主治大夫给我拍摄了3张彩色照片。2005年3月,该公司未经我的同意,将这3张照片印刷制作成图片广告的一部分,予以张贴,并将其中两张照片收集在一本介绍该公司成就的画册内并散发。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我的肖像权? 读者:吴女士
吴女士: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某公司的行为已侵犯了你的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公民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作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本案中,某公司未经你的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你的肖像作为图片广告的一部分予以张贴,并收集在一本介绍公司成就的画册内散发,其行为已侵犯了你的肖像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依此规定,你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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