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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强化调解矛盾责任
 
发表时间:2005-11-02 09:29:25  来源:
 
    最近,《惠州日报》报道了两件大事,一件是全省人民内部调解工作现场会在我市召开,惠城区汝湖镇荣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称号;一件是东江水利枢纽工程工地群殴打架伤亡事件,即“10.16”事件,酿成两死11伤。两件大事一喜一悲,事关人民群众的平安,事关社会稳定和发展。

    两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人员、原因是没有联系的,但可以揭示一个共同的规律。在我们生活的社会里,人民内部的矛盾和纠纷,时时处处存在着,社会管理者社会责任心强,调解化解矛盾的工作机制健全,抓调解工作责任落实,就能确保一方的平安;反之管理者失职,人民内部矛盾化解工作不到位,小事大事频发是必然的。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社会管理者对于调解人民内部矛盾,确保一方平安,当有三思之必要。

    一思社会责任感。任何管理者对自己的管理领域,不能单纯地管理与本地本单位本人的直接利益相关的事务,还必须要管理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事务。东江水利枢纽工程工地群殴死伤事件造成的损失,施工管理者要埋单,公共社会道义也要埋单。假如工程施工管理者,能像汝湖镇管理者一样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及时做好矛盾调解工作,就能避免悲剧的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责任是社会平安的保护神。

    二思调解之功。当下,有人把调解当作可有可无,或额外负担。若在一个地方、一个单位有这种观念,这个地方或单位就难有宁日。汝湖镇健全“四级网络”调解工作格局,层层签订责任状,书记、镇长、村长、调解员、部门领导各管其辖,各负其责,把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从点线的平安实现社会平安,尽显调解之功,当是学习借鉴的典范。

    三思警钟长鸣。当前我们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交错,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党和国家采取了各种措施确保大局的稳定和发展。但是各级政府应该居安思危,警钟长鸣,掌握和分析不稳定因素,及时收集容易产生矛盾纠纷的信息,深入群众,深入现场,化解矛盾,既保群众安居乐业,又保自身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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