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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基石
 
发表时间:2006-11-13 09:14:34  来源: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这标志着构建和谐社会的重点正式从思想意识形态层面上升到制度建设层面,体现了党委政府以公民权利为起点推动和谐社会构建,从而促进政治发展的科学执政思维。
 
    以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充分体现了党执政兴国的民主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是规矩,是规范,是人们各种行为赖以遵循的规则,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征。构建和谐社会工作中最根本的、起基础和保障作用的就是制度建设。制度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决定了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由此可见,制度建设的过程也就是发扬民主、集中民智、科学决策的过程,因为制度和社会公平正义是紧密相联的,制度的生命在于公平和正义,其最大作用也在于保障公平和正义。因此,把和谐理念转化成为一种制度,提升为制度性行为,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社会才能在一定的轨道上正常有序地运转,每个人的行为才能符合社会公认的准则,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能得以协调,社会也就能处于比较和谐的状态,国家的发展就能顺利推进。
 
    以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为政府解决突出矛盾提供了实践指引

 
    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以有效的制度安排来调节矛盾和冲突,降低社会运行的交易成本。《决定》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出发,提出了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六个方面的制度建设,为各级政府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行动的方向。
 
    具体来说就是,积极稳妥地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健全法律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加速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司法体制机制,继续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健全公共财政制度,把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向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领域;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健全社会保障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将社会公平正义落到实处。 吴少忠(作者单位:市社科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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