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同志:
1998年,我女儿及女婿均在一起车祸中死亡,只留下一个年幼的孩子。在其父母出事之后,我外孙一直与祖父母一起生活。但现在,其祖父母身体欠佳,体弱多病,且已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小孩,而我及其外祖母身体都很好,且都有退休金,完全有能力抚养小孩,因此,我们想将外孙转由我们来监护抚育。可是,祖父母出于传宗接代的考虑,执意不肯。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读者:于先生
于先生:
我国法律规定,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及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实际状况等因素来确定。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其祖父母身体欠佳,体弱多病,且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小孩,是不宜再做小孩的监护人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依据此规定,如果你认为你们更适宜做小孩的监护人,你可以到小孩生前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小孩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做监护人的要求,如果你对其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法院裁定。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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