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开篇即明确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的本质属性”。这一纲领性的新论断,是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的新认识新概括。对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进行概括,并把这一本质属性明确为社会和谐,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史上是第一次。它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而产生的一个重大理论成果,是六中全会《决定》立论的重要理论基础和逻辑起点,具有重要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价值。
把社会和谐明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境界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是科学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直接提到“社会和谐”的概念,并通过揭示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指出和谐社会的最高境界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可见,社会和谐,是科学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中国共产党人紧紧抓住“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主题进行了不懈探索。毛泽东同志提出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设强大而可亲的社会主义国家;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江泽民同志集中全党智慧创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鲜明地提出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并把“社会更加和谐”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在新形势下,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地提出的“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重大论断,是对社会主义本质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要求,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我们党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理论。
把社会和谐明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新飞跃
这一新论断表明我们党自觉而明确地提出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为我们以更广阔的视野审视和处理现代化建设的各种问题,提供了更完整、更科学的坐标系。同时也反映了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有利于坚持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我们党必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最大限度地调动和激发人民群众的创造力,加快构建全体人民共建共享的和谐社会。
我们相信,随着社会和谐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由理论认知转化为现实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将以其巨大的优越性向世人展示其强大的说服力、感召力和影响力,必将有力地促进并提升社会主义中国的国家形象、国际形象和地位,必将在有力地推动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的过程中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作者单位:市委宣传部讲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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