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摆在全党全国人民面前一项长期艰巨的历史任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新形势下发展农村经济的一种生产经营体制的创新,对于提高我国农民素质、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有着重要的作用。
分散经营严重削弱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提高农业效益和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市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各专业协会组织199个(其中农业系统27个,供销系统172个),带动农户9.5万余户,年销售额达1.8亿多元。单农业系统的27个合作组织的社员(会员),去年合作组织的人均年纯收入就达4750元。这些组织在引导农民适应市场需求调整种养结构、加工农副产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的示范作用。但长期以来,由于农民组织化程度低,以千家万户为主的小农户分散经营已越来越不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主要表现在:农户的决策趋同,造成资源的浪费;分散经营,不利于农产品价格的提高和成本的降低,影响了农业整体水平的提高;分散经营,各自为战的农户直接参与市场活动,难以形成规模经济,降低了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从而严重影响了我市农业的发展,削弱了农产品在国内国外市场上的竞争力。
现有合作经济组织要不断推进组织结构重组和治理机构再造
近年来农民自发成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践就有力地说明: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效地解决分散经营与大市场之间的诸多矛盾,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如惠东县四季鲜荔枝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3年3月,社员数从最初的13户发展到目前的139户,有荔枝生产基地3000亩。合作社的荔枝产品获得国家无公害食品和国家绿色食品双认证,其产品畅销国内外市场。2005年,该合作社员人均增收2130元,年纯收入达到4850元。
但是,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过程。对于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来说,也需要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目前,我市的农民合作组织或农民专业协会,特别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170多家,还只是提供一些简单的技术和信息服务,解决一些农资必需品,其组织结构和治理结构也比较简单。这类组织要不断地提升自己,建立协会(组织)的章程,制定经营、财务等规章制度、议事规则,使之步入健康的发展道路。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引导农民走经济合作的道路,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扶持现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壮大实力,发挥带动农民致富的龙头作用。
优化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法律和政策环境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民事法人,在其成长壮大过程中需要良好的舆论,优惠的政策以及法律的保护和支持。日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获得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法案首次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这一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目前,我市有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单位1个,省级试点单位4个,市级试点单位6个。此前,不管是哪一级的试点单位,他们去注册登记时,不是被要求要有足够的注册资金,就是被要求按有限或无限责任公司来注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实施后将很好解决了这些问题。此外,该法案还从保证农民成员的数量和保证农民成员对组织的民主管理两个方面作了规定。 (作者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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