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林买下商铺,与开发商约定实际交房一年后取得房产证,否则退房并可要求赔偿违约金
广州一家房地产开发商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司)与惠州一家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惠州公司)进行合作,在惠州市区一繁华地段兴建高档的商住楼。
2001年3月,阿林与广州公司、惠州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由阿林购买该商住楼首层的一间商铺,价格为人民币200万元。合同中双方还约定,两家开发商应在交房后一年内办理好该商铺的产权证书给阿林。并约定“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实际交房之日起365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15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乙方,并按已付款的0.04%赔偿乙方损失”。合同签订后,阿林很快依约付清了全部房款。2002年4月,开发商建好了商住楼,将该商铺交付给阿林使用。
商铺使用一年后仍没有房产证,商铺又因开发商新建排污管道影响了美观
正式进驻商铺后,阿林的商铺生意不错,但阿林一直对一件事情担心:因为到了2005年1月,两家开发商仍未按合同给自己办理好该商铺的产权证书。为此,阿林多次找开发商督促,希望尽快办好产权证书。
2005年3月,开发商为了满足阿林商铺旁另一家商铺业主设置卫生间的要求,设置了排污管道。由于当初开发商在开发时并没有卫生间的相关设计,因此开发商将新建的卫生间排污管道破墙穿过阿林的商铺。对此,阿林极力反对,并数次与开发商进行协商。但开发商始终认为该管道的铺设按照设计方案应该不会对阿林的商铺产生太大的影响,况且两家商铺相邻,该互谅互助。旁边的其他商铺也来说情,阿林抹不下面子,只好口头答应了,但要求如果确实影响了自己的商铺,将保留排除影响的权利。
排污管道完工后,足足穿过阿林的商铺将近二十米,严重影响了商铺的整体美观,同时也存在发生污水污染的隐患。面对这一情况,阿林多次找开发商交涉但都是失望而回。考虑到开发商至今还没为自己办好房产权属证书,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阿林决定拿起法律武器。
阿林状告开发商,要求支付违约金并拆除管道,开发商说按合同约定阿林只有退房才能支付其违约金
2005年2月,阿林一纸诉状将广州公司、惠州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依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判决两被告立即向自己交付房产证书,并支付逾期办理房产权属证书的违约金人民币19万多元(从2003年4月起暂计至2005年1月),被告拆除设置在原告商铺内不合理的卫生间排污管道,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
对阿林的起诉,惠州某房地产公司却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实际交房之日起365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15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乙方,并按已付款的0.04%赔偿乙方损失”。现原告并未提出退房要求,甲方按合同条款在乙方未提出退房申请的前提下不应赔偿乙方任何损失。其次,商铺内按施工要求设置的卫生间排污管道,是经原告同意后铺设。相邻铺位购买者及作为开发商的有关负责人与原告就此还进行过友好协商。而今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起诉被告是没有道理的,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另一方面,原告要求拆除排污管道,势必严重影响相邻的铺位的生产、生活,不符合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相邻权处理的原则。根据以上事实,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开发商向阿林支付违约金,但驳回拆除其商铺内管道的请求
2005年2月底,法院受理此案后于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公司未到庭参加庭审。法院认为,按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两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在365天内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给原告,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逾期未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两被告立即交付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请求,因房产管理部门并未为原告办理该证书,故其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被告惠州公司提出逾期未办理房产权属证书给原告,原告应按合同的规定向被告提出退房,现原告并未提出退房要求,被告不应赔偿原告的任何损失的理由。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是原告有权提出退房,并未约定是必须退房,故被告惠州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原告还请求两被告拆除在其商铺内设置不合理的卫生间排污管道,因没有举证侵权的具体事实,法院亦不予支持。被告广州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与质证权。于是法院作出缺席判决:
被告广州公司、惠州公司应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阿林逾期未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违约金(按200万元从2003年4月3日起计至2005年1月3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驳回原告阿林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当事双方均表示服判,没有提出上诉。
本报记者李云球 通讯员蓝永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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