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和刘某都是龙门人。2005年4月陈某到龙门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刘某解除同居关系。
陈某说,她与刘某1993年结婚,婚后感情尚好,1994年儿子出生后,感情开始恶化,1996年双方协议离婚,一年多后又复婚。复婚后,2000年底,她生下双胞胎女儿,刘某十分不满,经常对她和3个孩子任意打骂,家里生活支出全靠她一人打工维持,因此她实在难以忍受,要求法院判令她与刘某解除同居关系。
刘某则称,1993年结婚后,陈某生下一个儿子。但陈某不实行计划生育,1995年怀孕了第2胎,刘某不愿意要,打掉了,因此导致协议离婚。1999年同居,没办复婚手续。同居后,陈某又怀孕了,被计划生育部门通知人流,但她跑回娘家生了一对女儿。刘某请求法院判决儿子由两人共同抚养,女儿由陈某抚养。
龙门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查明,两人离婚后又同居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是非法同居。儿子是婚生小孩,女儿是非婚生小孩,但依法律规定,无论婚生还是非婚生小孩,父母都应承担抚养义务。但由于经征求两人的儿子意见,小男孩愿意跟刘某生活。而最后,陈某表示愿意抚养2个女儿。因此2005年5月龙门县人民法院判决解除陈某与刘某的非法同居关系;儿子由刘某抚养,2个女儿由陈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张云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