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同志:
我是某村民小组的村民。1986年,我与某村民小组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由我承包村民小组所有林地共20亩,期限为20年,从1986年起至2006年止,我每年应向某村民小组交纳200元的土地承包费。现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中约定的20年承包期限已到,某村民小组欲收回我承租的林地。请问:我能申请延长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吗?
读者:麦先生
麦先生: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你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土地承包经营期限。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你与某村民小组约定由你承包林地20亩,期限仅为20年,短于法律规定的30年至70年。因此,依据上述规定,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延长土地承包经营期限。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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