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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生育能力一方可优先抚养子女
 
发表时间:2006-10-30 10:36:06  来源:
 
律师同志:

    我与张某婚后生有一子,今年5岁。由于我是一名教师,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依据我国政策规定,只能生育一个子女。因此,我在小孩出生后不久,就做了绝育手术,丧失了生育能力。最近,我与张某因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虽然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在小孩抚养问题上意见不一,都坚持要求小孩随自己生活。请问:由于我做了绝育手术,丧失了生育能力,可以优先考虑小孩由我抚养吗?
 
    读者:方女士

方女士: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可以优先考虑小孩由你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本案中,你响应计划生育政策,做了绝育手术,丧失了生育能力,且有能力和条件抚  养小孩,要求小孩由你抚养随你生活,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可以优先考虑小孩由你抚养。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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