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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行为可变更或撤销
 
发表时间:2005-07-07 10:23:14  来源:惠州日报
 
律师同志:

  我经营的照相店新进了一批相机,价格定为1880元一部,但在贴标价牌时,售货员却错误地贴上了880元的标价牌。一天,某顾客来逛商店,发现近2000元的相机在此只卖880元,便一下买了两部。此后售货员去库房再次提货时才发现该相机实际价格为1880元。我在得知这一情况后,经多方查找,总算找到该顾客。但他却说,这两部相机已被他先后转让出去了,共得款2000元,他已用此款买了一部录像机。如果我想追回照相机,要去找另外两位买这两部相机的人。请问:我该怎么办呢?
读者 胡先生
 
胡先生: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你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撤销买卖相机的合同。
 
    这是一起有关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所谓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行为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理解,并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产生的民事行为。其主要包括5个方面:(1)对行为性质误解;(2)对标的误解;(3)对价金的误解;(4)对当事人的误解;(5)由第三人传话而造成的误解。本案中,你经营的照相店的真实意思是要以1880元的价格出售相机,但由于标价错误,仅卖了880元,这是要约过程中的意思表示错误。某顾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售货员达成了标的价格有重大误解的口头买卖合同。这完全符合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的法律特征。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你可依据该条法律规定,以照相店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此买卖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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