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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场地别自毁声誉
 
发表时间:2007-03-17 15:09:19  来源:
 
    举办海洋生物展览,让人看到的只有8个鱼缸里的平常鱼,一个看了展览的小孩说:“一些海鲜酒楼里的鱼都比这里多。”但该公园一位负责人推脱责任道,这次海洋生物展览不是该公园举办的,而是私人租训练馆举办的,所以门票及展览的生物种类与他们无关(详见惠州日报3月15日A5版)。
 
    果真“责任无关”吗?笔者认为此说不妥。
 
    作为出租者收了租金,就与租馆人建立了合同关系。世上哪有只收钱不尽相关义务的事?至少出租者在出租场地前没有很好地调查对方租馆作何用?会不会对本馆名誉有损害?现在,出租方尽管表明没有责任,但带来的名誉上的损害是不言而喻的。今后,若再举办其他展览,知情的人们恐怕会先想一想:这是否又是一个骗局?
 
    笔者认为,出租方今后脑子里要多绷根弦,审查一下对方的信誉度,才不至于赚了小钱,丢了长期建立的信誉。
 
    由此想起,社会上确实有这种得不偿失的事发生。
 
    比如有的医院把场地租出去,一些不良医生就打的是某医院的牌子,狂收医疗费,有的没治好病,有的携款逃走,受损害的还是医院;还有的把住房租出去后,租房者利用租来的房屋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结果连出租房都被执法人员贴上封条;也有的把农田租出去后,不管被租方作何用途,结果承租人在农田上违法建的房要拆除,留下的是一堆碎砖破瓦,再返工做农田,费工费力,还影响了农田效益……出租方要特别防止发生承租者赚了一把走人,留下的臭名却让出租方背着的事情。因此,提醒出租者:一定要慎重出租,签订好合同,分清双方责任,以备碰到问题时能依法处理。
    石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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