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靖国
主要观点:矛盾产生了就不能回避,必须及时面对。容易协调处理的,要抓住时机,马上解决;情况复杂的,也要立即梳理,条分缕析,依法依规予以化解。总之,勿以“事”小而积压,勿以“事”大而无为。
据新闻媒体报道:某县周先生家1994年惨遭一起车祸,当年县人民法院判决外地肇事车辆所属单位赔付10万元,可当时只拿到4万多元,剩余5万多元一直未赔付。这宗案子在当地拖了12年解决不了,后移交异地人民法院才获解决。
1月24日晚,某客运公司一辆大客车途经惠南大道时撞死一骑摩托车的村民李某。事故发生后,警方和保险公司迅速到场,而肇事客车所属某公司负责人一直未到现场。25日上午9时许,死者李某同村村民们感到理赔难,遂在惠南大道(位于三栋镇莲塘村处)拦停上述客运公司另一辆大客车,造成交通堵塞2小时,后在警方和三栋镇领导劝说下离去(见1月26日《惠州日报》)。
对上述两个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矛盾产生了就不能回避,必须及时面对。容易协调处理的,就要抓住时机,马上予以解决。情况复杂的,也要立即梳理,条分缕析,稳定情绪,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而后依法依规予以化解。总之,勿以“事”小而积压,勿以“事”大而无为。倘属人命关天的事件,各个职能部门相关人员,更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防止事态的扩大,稳定当事者和公众情绪,立即进行勘查,并进行细致周密的调查研究。矛盾双方或多方的“核心”在于人,因此要花大力气下苦功夫做当事者的思想工作,抚慰受害者及其家属,当机立断疏导和化解现场紧张的氛围。凡依法依规作出的决定与承诺,应及时兑现,绝不能让把希望寄托在政府身上的老百姓感到心寒,以致矛盾激化。
仍以第二个案例来说,车祸发生后,首先就得安抚好死者李某的双亲与小孩,立即进行伤亡事故勘查,得出准确的结论。警方、镇政府职能人员、保险公司、出事客车所属公司负责人、李某的家属代表等各方,须立即协商。协商成功最好,赔偿最好一步到位;协商不成,应立即提交当地人民法院(庭)依法调解和判决。不能拖宕,争取不留任何后遗症。不要像第一个案例那样,一宗案子,在一个地方一拖12年还不能彻底解决。死者已矣,生者毕竟还有长远的人生之路要走!执法者理应以人为本,不能让已经蒙受了死别痛苦的家庭,继续长期背负着精神痛苦,再为积案而大费周折。
其次,在用经济、法律、思想工作等方式抚慰死者家属及相关村民的同时,也必须向他们明确宣讲阐析相关法律规定,从而依法、以德、以理、以情来化解他们的急怒、疑虑与可能出现的不切实际的要求。仍以第二个案例来说,突发车祸,亲人、村民要求抚慰赔偿,也属理所当然。但一切都应合情合理,不能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但不能动粗,更不能采用违背法律法规的行动。维护死者李某及其家属的权利,当然可以;但阻断交通、堵塞公路的正常通车,就不可取了!维护李某权利的同时,不能妨害其他公众正常交通的权利。
这样看来,解决矛盾不宜积压拖延,宜早不宜迟,宜细不宜粗。不同性质的矛盾,当然应该采取不同的途径与方法来解决,但这绝不能作为拖沓时日、无所作为的借口。第一个案例中周先生家庭的遭遇,在我们解决矛盾的实践中应该引以为戒。及时化解矛盾,这是确保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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