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惠州新闻网首页 -> 新闻 -> 特别报道
 
无证驾驶被撞自己也要负责
 
发表时间:2005-07-16 16:08:05  来源:惠州日报
 
  驾驶大货车冒险超车,撞翻摩托车
 
    家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田树(化名)在一家专门从事港口贸易的公司开大货车。按照分工,田树主要负责跑惠州、深圳和广州方向的货物运输。跑长途的司机是非常辛苦的,有时为了赶时间时常日夜兼程,疲劳紧张成为司机们最怕的事情,对长期从事货物长途运输任务的货车司机来说,这一情况更加明显,紧张和疲劳常会引发交通事故。

    2004年10月初的一天下午,田树驾驶着装满货物的大货车像往常一样从大亚湾往惠州方向行驶。车行至惠州市区某地段时,田树见前面的车辆行驶过慢,便想超车。而此时前方正对面驶过来一辆摩托车。虽然这时超车是很危险的,但不知什么原因,田树还是冒险超车。大货车撞上了这辆摩托车,摩托车司机当场被撞翻在地,摩托车也被撞坏。事后摩托车司机被送进医院检查发现被撞成轻度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
 
  货车司机违反交通法规负主要责任,摩托车主无证驾驶负次要责任
 
    对于这宗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和有关的调查工作后,于2004年11月初作出了事故认定结论。交警部门认定,田树驾驶的车辆在遇前方有来车的情况下仍然冒险超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是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存在主要过错,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而摩托车司机郝民(化名)在没有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违法驾驶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也是造成这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存在次要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摩托车主状告司机、车主,认为违反交通法规和无证驾驶是两回事,自己不应负责
 
    郝民伤愈出院后,第一件事情就是找对方赔偿。在交警部门的主持调解下,郝民数次与田树和大货车车主进行协商解决伤害赔偿问题。数次无果后,郝民于2005年4月一纸诉状将田树和大货车车主告上法院。郝民认为,自己虽然没有依法取得驾驶证却驾驶摩托车是事实,但是据此认定自己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次要过错并承担次要责任是错误的。驾驶证只是某人是否具有一定的驾驶技能和掌握交通规则的法定确认,是一种能力和资格的有效证明。但是否具备法定驾驶技能、掌握交通规则与实际驾驶过程是否按照法律法规驾驶车辆、遵守交通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和范畴。因此,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田树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判令田树和大货车车主连带赔偿因本案交通事故应承担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共计1.4余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田树和大货车车主则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无证驾驶的情形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本案中的交通事故责任已经由交警部门依法作出,郝民必须对此事故承担次要责任。而且依据有关的法规规定,赔偿原告郝民的各种费用远没有那么多。如果原告有充分的理由说明他的请求合法有效并得到法院的认可,那么他们表示愿意履行。
 
  法庭成功调解,摩托车主获得赔偿
 
    对于这起属于不算特别严重的交通事故而引发的赔偿纠纷案,法院方面作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双方尽管存在分歧,但在合理合法公平公开的原则下,在主审法官的当庭调解下,2005年5月中旬,田树和郝民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郝民获得他原先提出的赔偿额的9成赔偿。  本报记者李云球
 
 
焦点评述
 
法院可重新划分交通事故责任
 
    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陈胜文律师: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郝民对事故负次要责任,意味着对方对郝民的损失只承担70%的责任,所以郝民不服。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却没有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不服如何复议。所以在交警部门对赔偿调解未果后,郝民到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田树和车主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在法院审理此交通损害赔偿诉讼中,则可以根据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重新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但本案最终当事双方达成了和解,郝民得到9成的赔偿。
 
 
交警调解需当事双方同意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罗如洪律师:在征得本案当事人双方同意后,交警部门就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符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依据该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只有双方当事人一致请求交警部门调解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才能主持调解。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没有请求或不同意调解,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管一管这样停车
惠州新闻网版权所有  咨询电话:0752-2831813、2831859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文华一路惠州日报社电讯技术部 网站设计:阿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