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同志: 2005年12月,张某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向某银行借款12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张某并没有还本付息。2007年1月,张某将对某银行的债务转让给黄某,并书面通知了某银行。某银行立即书面通知张某不同意该债务转让,并向张某追讨借款,但张某以债务已经转让为由拒绝还款。请问:未经债权人同意私自转让债务,是否有效? 读者:汪先生
汪先生: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张某未经某银行同意私自转让债务的行为是无效的。 我国《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张某向某银行借款12万元,到期后未还款付息,反而私自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黄某,并以此为由拒绝还款,张某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债务人向第三人转让债务的,应经得债权人同意,否则这种转让行为无效,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仍然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所以,张某未经债权人某银行的同意,其私自转让债务的行为无效,张某仍应向某银行偿还借款本息。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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