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同志:
2006年11月15日,我与刘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由我承租刘某的房屋一套,租期为一年。在签订合同时,我向刘某交纳了两个月的保证金和一个月的租金。一个星期后,我打算将东西搬到租赁房屋入住。可意想不到的是,我承租的房屋已经有人居住。原来,刘某于2006年11月17日又与朱某签订了一份同样的房屋租赁合同,且朱某于当天就搬进去居住。请问:我能要求朱某腾出房屋让我居住吗?
读者:罗先生
罗先生: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你不能要求朱某腾出房屋让你居住。
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本案中,你与刘某、刘某与朱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均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现在,在只有一套房子的情况下,必然有一份合同无法履行。刘某与朱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虽然在后,但这并不影响其合同效力。
现在是出租人刘某无法向你提供租赁房屋,因此,是刘某违约,与朱某无关。所以,你无权要求朱某腾出房屋让你居住。但你可以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要求刘某承担违约责任。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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