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同志:
我是某外资企业的员工,三年前我与一企业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今年10月,我要跳槽到另一企业工作,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原企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该企业却不同意解除合同,不给我办理辞工手续。由于没有相关材料,导致我无法去其他企业工作。请问:我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吗?
读者:黎先生
黎先生: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在你与某外资企业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你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依据该规定,法律只要求劳动者履行一个告知义务,即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任何附加条件。
本案中,你已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了某外资企业,因此,该企业应为你办理辞工手续。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你与某外资企业对劳动者出资培训、分配住房或为用人单位保守商业秘密等事项有特殊约定的,你则无权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而必须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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