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同志:
2005年12月,我出差到惠州,住进了市区某宾馆,支付了房费120元。住宿时,宾馆的工作人员未要求我将贵重物品放置前台保管。
次日,我发现我的行李袋被扔到门外,放在床头柜上的手机也被盗,损失了几千元。我立即报警并找到宾馆负责人,要求宾馆赔偿损失,但宾馆负责人说:“东西又不是宾馆拿了,盗窃防不胜防,要找你去找偷东西的人去。”请问,宾馆是否应对我被盗的财物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陈先生
陈先生: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宾馆应对你被盗的财物承担赔偿责任。
你按照宾馆的规定支付了房费,你与宾馆之间就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你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本案中,某宾馆在你住宿时,未要求你将贵重的物品放置于前台保管,你的财物被盗也与宾馆的防范不力、安全措施不严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某宾馆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要求,因此,宾馆应对你被盗的财物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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