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同志:
单某原是某银行的信贷科副科长。2004年7月,单某在为某公司办理100万元贷款手续时,趁该公司出纳员不备,将其携带的公司有关印章偷盖在事先准备好的空白转账支票上。随后单某找人将该支票填写60万元转账金额,并填写了收款单位及其他内容后将支票交给于某。次日于某到银行用该支票将某公司账户上的60万元转到事先开好的账户上,并从该账户取走现金59.8万元,单某分得赃款30万元。
请问:单某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她将受到何种处罚? 读者:朱女士
朱女士: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单某的行为构成了金融票据诈骗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2条第1款规定,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所谓“冒用”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无权支配的他人票据的行为。本案中,你朋友单某利用偷盖他人印章于空白转账支票的手段,冒用他人支票骗取现金60万元,本人获取赃款30万元,使他人蒙受巨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依据法律规定,单某将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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