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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的三大平等基础
 
发表时间:2005-11-28 09:38:48  来源:
 
    和谐社会包括经济的和谐、政治的和谐、思想的和谐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由于人与自然的和谐讲的更多的是人如何认识和运用自然规律,是探讨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广义和谐社会研究的范畴,本文是研究狭义和谐社会的范畴,只讨论经济和谐、政治和谐、思想和谐的三大平等基础。

    经济和谐的基础——在价值(或市场)面前人人平等。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是价值规律,价值规律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任何商品的价值量都有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所决定;任何商品在交换中都严格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往往出现许多在价值(或市场)面前不是人人平等的现象。事实上,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价值和市场是个天生的平等派,它贯穿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各个环节。只有在各个环节真正做到在价值(或市场)面前人人平等。

    政治和谐的基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政治领域的平等是指社会政治活动的规范条件的平等,这个规范条件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民主政治是平等的政治,实现政治领域的平等,在努力建设民主政治的今天,应当从法律条文上确立人民的政治主体地位,增强人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培植人民的民主平等意识,消融人们对政治的距离。

    思想和谐的基础——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首先,在真理的探索权问题上,应当人人平等。探索真理的海洋应该是一个“三无世界”,即无禁区、无偶像、无顶峰。其次,在真理的判断上人人平等。只有社会实践才是判断真理的标准,在实践的过程中,尤其要避免“权力真理化”。

    综上所述,经济、政治、思想各个领域的和谐都必须以平等为基础,平等既是一种社会契约,也是一种行为规范。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既要重视研究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和措施,更要重视研究建设和谐社会的平等基础。 (单位:市委政策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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