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惠州新闻网首页 -> 新闻 -> 民情关注
 
我是否有权探望孙子?
 
发表时间:2005-11-07 10:58:58  来源:
 
律师同志:

    我儿子孙某于2004年与儿媳赵某离婚,法院判决将我孙子孙某某由赵某抚养,我儿子孙某按月付抚养费。他们离婚后,由于我十分想念孙子,所以经常跑到赵某家看望他。后来赵某再婚,要求我未经她的同意不要擅自探望我孙子。我十分不解,请问我是否有权看望我的孙子呢?   
 
     读者:孙先生

孙先生: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你没有探望你孙子的权利。你如需行使探望权,应征得直接监护人赵某的同意。

    探望权,是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一种权利。我国新《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在将子女的监护权判给一方时,法律赋予没有监护权的父或母探望权,这是作为父母的一项基本权利,无正当理由不能剥夺。但夫妻离婚后,小孩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是否享有探望权呢?这就另当别论了。若已离婚的夫妻双方无异议,在适当的场合,有条件地探望孙子外孙是人之常情。如果小孩已离异的父亲或母亲,特别是行使监护权的一方再婚后,对小孩原来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探望小孩有异议,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还坚持探望孙子外孙的话,就有悖于上述法律规定,因为法律没有赋予其探望权。

    你在被探望人之母即直接监护人赵某已有异议的情况下,坚持要求探望孙子,已经侵犯了赵某的监护权,违反了新《婚姻法》有关探望权的规定,所以你没有权利探望你的孙子。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罗如洪 黄振叶
 
管一管这样停车
惠州新闻网版权所有  咨询电话:0752-2831813、2831859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文华一路惠州日报社电讯技术部 网站设计:阿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