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同志:
某公司欠我公司货款,因其资金紧张,开了一张付款日期推后的建设银行支票。支票到期后我公司到银行取款,银行却说账号余额不足,不能支付。我公司多次向其追讨未果,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据此支票作为凭证起诉某公司?某公司是否涉嫌金融票据诈骗罪?
读者:××公司
××公司: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你公司可以用与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送货单、支票等交易的凭证起诉某公司,要求其按时支付拖欠你公司的货款,但某公司不涉嫌金融票据诈骗罪。
我国《刑法》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而就本案的情况来看,某公司的主体是真实的,拖欠你公司货款的原因也是因为其资金周转紧张,且在拖欠你公司货款后,该公司并没有消失,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并没有逃逸,也并没有拒不支付拖欠货款的意思表示。而最主要的就是某公司签发空头支票是为了支付拖欠你公司的货款,而并不是以签发空头支票为诱饵,来骗取你公司的财物,所以,某公司不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但某公司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到金融管理部门的处罚。因此,你公司应循民事途径解决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按时支付拖欠你公司的货款。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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