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夕,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见1月27日《惠州日报》)。新条例对农村五保户的供养标准、资金来源、供养方式、以及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等问题都作了新的规定,为解决农村五保户的供养问题提供了法律保证。新条例实施在即,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结合实际坚决贯彻执行,切实解决好农村五保户的供养问题,把党和政府的温暖尽快送到五保对象的心坎上。
从当前情况看,贯彻落实新条例,要努力解决“应保尽保”问题。目前,我国农村五保户“应保未保”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据统计,我国符合供养条件的农村五保户有570万人。调查显示,到2004年底,只有328万户农村五保户得到了供养,其余242万户农村五保户并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救助。我市的情况和全国、全省的情况大同小异,除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镇基本做到了“应保尽保”外,仍有相当部分乡镇“应保未保”的比例还较高,必须尽快解决。
要进一步提高供养标准。新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去年,我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已达到4698元,月平均收入390多元。而一些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的供养标准每月才有七八十元,加上自己养鸡、种菜、拾柴(自用)的“收入”,才勉强达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即105元的水平,就是集中供养的每月也只有240元左右,远低于我市农村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使得他们的生活比较艰难。
要解决好供养资金的来源。旧条例规定,五保供养所需经费和实物,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在有集体经营项目的地方,可以从集体经营的收入、集体企业上交的利润中列支。2003年以来,随着我国农村税费改革的逐步推开,原来供养五保户的村提留和乡统筹等,都陆续取消了。所以新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上述供养资金渠道的变化,是这次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财政预算方案时,应将五保供养经费列入其中。
要灵活应用各种供养形式。新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据笔者了解,由于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的供给标准差距较大,不少尚有自理能力的孤寡老人都想到敬老院,但由于上级给的“指标”有限,很多都进不了。如能将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的标准拉平,尚能自理者就未必要求进院。这既能达到由五保对象自行选择供养形式的要求,又能减轻集中供养的压力。
要切实加强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现在有不少敬老院都很破旧,管理不善,有的老人住房阴暗潮湿,臭气熏人。新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我们要切实按条例要求,有计划地搞好敬老院等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让五保人员都有一个“安身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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