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金裕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诉惠州伟信物业顾问中心及惠州金沙置业有限公司一案。由于金裕公司和伟信物业、金沙置业都是惠州房地产界的知名企业,他们的官司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记者为此对这场引人注目的官司进行了采访。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埋纠纷隐患
金裕碧水湾房产项目是2001年由惠州金裕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独家报批的开发项目,占地17万平方米。巧合的是,旁边有一块1949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河源某公司,因某些原因,该公司并没有开发该宗土地。于是,两家公司协商把河源某公司的该宗土地并入金裕公司所开发的17万平方米土地项目中,由金裕公司统一开发。两公司谈妥合作条件后,在2002年9月签订了合作合同及补充协议。根据该合同规定,合作方式是河源某公司负责提供19490平方米地块;金裕公司负责该合作项目的全部建设资金和规划设计及施工建设。项目建成后,河源某公司固定分得合作地块19500平方米住宅为合作利益,即金裕碧水湾项目中的金发苑A栋和B栋(8至19层)。
谁知,2004年惠州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包销了河源某公司分得的该合作项目的住宅,该置业公司又将其包销的该宗住宅交由金沙置业公司销售,并签订了协议。金沙置业公司所属的伟信物业顾问中心向社会公开发布了售楼广告,引用碧水湾整体项目图文和其他资料。金裕房产公司获知该广告后,2004年8月即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金裕公司:售楼广告上的开发商为什么不是我,为什么引用我的资料
原告起诉称,金裕公司为碧水湾项目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作了大量广告,已建立了品牌知名度,而且国家商标局也受理了“金裕碧水湾”商标注册。被告未经原告任何授权,在其公司网页,及宣传单及售楼资料,公开发布所谓联合推广碧水湾(金发苑)的售楼广告。把开发商注明为“河源某房地产公司”。足以使人怀疑原告法定开发商的地位,损害了原告及项目的形象,直接影响了原告碧水湾项目的销售。广告中大肆引用原告“金裕碧水湾”总体项目信息图文,并虚假承诺“物业管理费1.2元/平方米,幼儿园、邮电、超市、各种运动球场”、“安全系统”等配套设施,两被告的行为不但任意加重了原告的义务,而且未经授权发布碧水湾整体项目图文还侵害了原告的知识产权。
但因为伟信物业顾问中心没有法人资格,所以其母公司金沙置业公司被列为该案第二被告。
伟信物业、金沙置业:我的销售行为合法,不构成侵权
对于原告的起诉,被告答辩称,根据原告与河源某房产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及《产权分配确认书》,在金裕碧水湾项目上金裕公司与河源某公司是合作开发关系,其中金发苑A栋和B栋(8至19层)分给该公司,房屋所有权当然属于该公司。后来,该公司授权惠州某置业公司包销。7月18日,被告又与某公司签署了委托销售合同,所以被告的销售活动是依合同授权的,不存在违法情形。
被告又称,既然合作开发,则金发苑构成了整个碧水湾项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碧水湾的公共配套设施当然要由全部住户享用,所以售楼广告中引用该项目整体资料是必然的,这符合我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不构成侵权。
至于物业管理费及安全系统、配套设施等方面的承诺,是依据销售合同,由某置业公司提供相关讯息,不关被告的事。
双方争论焦点:合作开发抑或以地换房
显然,金发苑的产权到底属于谁成了本案焦点。
金裕公司坚称,“金裕碧水湾”项目是自己2001年独家报批开发的,其中19490平方米原属于河源某公司。但是2002年原告与该公司已经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把其名下的这块地并入“金裕碧水湾”项目,由金裕公司统一开发。而且合同中约定,不管合作项目最终结果怎样,该公司将固定分得合作地块上19500平方米住宅作为合作利益,即金发苑A、B栋(8至19层)。该公司在惠州一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也没有《项目许可证》。所以原告与该公司合作开发实际是以地换房。况且,在我国房产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标准,而《产权分配确认书》没有到房产部门登记,河源某公司当然没有取得19500平方米住宅的所有权。另外,商品预售行为是一种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而只有开发商才拥有此项权利。
伟信物业却称,根据2001年双方合同,金裕与河源某房产公司是合作开发关系,去年两公司又签署了《产权分配确认书》,明确把金发苑A、B栋(8至19层)分配给银发公司。因此,原告与该某公司是合作关系。所以,被告代销合理合法。
当天,法院没有宣判,而表示将择日再审。本报记者最新获悉,市中院又追加河源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将于12月份再次审理。此案最终结果如何,本报将跟踪报道。
本报记者张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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