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惠州新闻网首页 -> 新闻 -> 民情关注
 
抵押物可依法裁定保全
 
发表时间:2004-11-12 15:31:36  来源:
 
律师同志:
  李某欠我20万元货款,一直未归还。他有价值30万元的商品房一套,但却已抵押给银行作为其贷款的担保。请问:如果我提起民事诉讼,是否可以要求法院对该商品房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读者 周 军

周 军读者: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你可以要求法院对该商品房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民事判决能够切实执行,而在法定条件下,采取限制一方当事人处分财产的措施。它是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够得到顺利执行的一种保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该条法律规定,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对于已被抵押的财产,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对抵押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在对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执行时,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即抵押物被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应先全额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在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后,其余额部分才能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你提起民事诉讼时,你可以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决定是否申请法院对该商品房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罗如洪 黄振叶
 
管一管这样停车
惠州新闻网版权所有  咨询电话:0752-2831813、2831859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文华一路惠州日报社电讯技术部 网站设计:阿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