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惠州新闻网首页 -> 新闻 -> 特别报道
 
废弃铁桶炸伤人法庭结案
 
发表时间:2004-11-05 10:09:51  来源:
 
    阿绍父母负主责,物业公司赔7.9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阿绍系刚满10岁的未成年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父母承担监护责任,但其父母未尽监护责任,致使阿绍擅自点火玩耍,引起铁桶里的物质爆炸燃烧致自己烧伤致残,故其监护人应负主要责任。被告物业管理公司未尽管理责任,对早已被用户弃置在物业管理区内的装过装饰材料的铁桶没有及时清理,几个未成年人在物业管理区内点火玩耍也没有工作人员前去制止,以致发生爆炸烧伤事故,其行为与损害结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面容严重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已评残3级,其精神上所受的痛苦和压力可想而知。增判精神损害赔偿不仅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也符合立法精神,但原告主张的数额过高,本着“抚慰为主,赔偿为辅”的原则,确定一次性精神损害赔偿费为5000元。据此,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一审法院于2000年12月作出判决,原告阿绍应得到赔偿包括医疗费、再医费、伤残补助费、护理费共24万多元,其监护人应承担70%的责任;而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应负担该总款的30%即7.4万多元及一次性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元共7.9万多元。

    一审判决后,阿豪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于2001年5月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管一管这样停车
惠州新闻网版权所有  咨询电话:0752-2831813、2831859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文华一路惠州日报社电讯技术部 网站设计:阿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