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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财产不得擅自处分
 
发表时间:2007-03-12 10:07:21  来源:惠州日报
 
    律师同志:
    几年前,我与张某共同出资建了一幢住宅,后该房屋一直由张某一家人单独居住。去年年底,张某瞒着我将此房卖给李某。我得知后找到李某,并告诉他此房是我和张某的共同财产,张某一人无权出卖。李某认为他之前并不知道该房是他人的共同财产,他已经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合理的购房款,不愿意退还所购之房。请问:我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
    读者:汪先生

    汪先生: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你的损失应由张某负责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本案中,你与张某共同出资建造了一幢住宅,该住宅为你们共同共有的财产,依据上述规定,你与张某对该房屋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张某瞒着你将此房出售,一般应认定为无效。但李某在购买该房屋时,并不知道该房屋是他人共同共有的财产,也支付了合理的购房款,属善意第三人,其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维护。因此,张某擅自出售房屋给你造成的损失,应由张某负责赔偿。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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