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特约通讯员刘 宣 通讯员李纯华 周益强)近日,在惠州打工的陈女士因使用某品牌护肤品导致过敏性皮炎,向经销商索赔治疗费无果,经仲恺高新区消委会河南岸工商所分会调解处理,经销商最终退回陈女士购货款40元并赔偿医疗费248元。
陈女士日前向仲恺高新区消委会河南岸工商所分会反映,她于1月9日在河南岸某商场化妆品专柜购买了一瓶哈尔滨某化妆品公司生产的“新×丽回春宝增白霜”,价格为40元。陈女士按照产品说明书做了48小时的过敏试验,当时没出现过敏反应。但使用8天后,陈女士的脸颊出现了红肿过敏反应,经医院诊断为过敏性皮炎,治疗费花了248元。陈女士要求该化妆品专柜赔偿医疗费用,但遭到了经销商的拒绝。
消委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前往该商场化妆品专柜进行调查,证实陈女士反映情况属实。但经销商称,该专柜是自己向原经销商接手过来的,虽然经销的是同一个品牌的护肤品,但陈女士是向原经销商购买的,因此拒绝赔偿。
消委会工作人员现场组织商场管理方、现经销商及陈女士进行了协商调解,向经销商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商场管理方、现经销商也联系了原经销商,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由现经销商先行向陈女士全额退款,并赔偿医疗费248元,全部费用288元由原经销商承担。陈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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