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博罗县龙溪镇小蓬岗村老围村民小组一口百亩鱼塘的鱼遭投农药,近万公斤塘鱼全部死光(见惠州日报2月12日A4版),叫人心痛。“误投”农药者理应依法赔偿毒死鱼的全部经济损失!
“误投”农药毒死百亩鱼塘的鱼,让人不能不思索:一是近万公斤的塘鱼毒死的时间太巧,正好是鱼塘的原承包人临近承包合同期终止时间2月20日前夕;二是“错误投放农药”的人正好是准备新承包鱼塘的人。这种让人看到原承包人的母亲跪捧着死鱼欲哭无泪的照片,不得不问一句:这种毒鱼事件真的是新承包者“错误”投放农药所致吗?新承包者“错误”下农药,却要让受害方自己打捞死鱼,再进行价格评估,据某警官表示:“对此案的处理目前只能调解,暂时没有其他办法。”真是如此吗?
我国《民法通则》第81条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明摆着,新承包人“错误”下农药毒死前承包者近万公斤塘鱼,是应当依法赔偿,而不能打任何折扣。如果调解不成,受害方完全可上告法庭,依法向投农药毒鱼者索赔全部损失。
在这里,我们还是尽最大诚意相信所在的派出所是能秉公处理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能否处理好这桩毒鱼事件,关系到我们对承包合同的法律尊严是否能很好地维护,关系到对我们基层派出所能否秉公执法的检验,我们拭目以待。 石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