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同志:
我父母生有一子两女。父母早已去世,留下他们建造的一幢3层楼房,这幢楼房一直没有分割,一直由我大哥居住至今已10多年,但产权人仍为我父亲。我和我妹早已住在他处。最近,我大哥向我和我妹提出要将产权人改为他的名字,我不同意,认为父母的遗产应有我的份额。请问:该幢3层楼房有我的份额吗?
读者:杨女士
杨女士: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该幢3层楼房应有你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
本案中,在你们的父母去世后,虽然该幢3层楼房一直由你大哥居住了十多年,但也一直没有对其进行分割。你作为法定继承人,也从来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因此,依据上述规定,该幢3层楼房作为你父母未分割的遗产,应属于你们兄妹3人共同共有。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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