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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形成借贷关系可申请撤销
 
发表时间:2007-01-29 10:34:50  来源:
 
律师同志:

    我在某五金批发市场从事批发生意,由于经营有方,生意做得很红火,因此时常借钱给需要帮助的朋友。但是,我只借给守信用的朋友,而素有赖债行为的徐某每次向我借钱,我都予以拒绝。一天,徐某和他的同伙一起威逼我要我借款5万元,我只好把钱借给他。请问:我可以请求撤销该借款合同吗?

    读者:王先生

王先生: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看,你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借款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本案中,你是在徐某及其同伙的胁迫下订立借款合同,与其形成借贷关系的。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你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借款合同,要求徐某归还借款。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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