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费不变停车时间延长
据了解,新《通知》对临时停车计费时段和跨时间收费标准都做了新的规定。
2003年下发的《通知》规定,机动车临时停放计费时间分为白天、夜间和昼夜3个时段,白天指8时至19时,小型车收费5元;夜间指19时至次日8时,小型车收费10元;昼夜指停车超过12小时,小型车收费15元。
新《通知》规定机动车临时停放计费标准改为两个时间段和跨时间段3个标准,即第一时段为8时至22时;第二时段为22时至次日8时,收费标准见下表。
另外,可能会出现跨时段收费的情况,跨时间段收费标准为:一、停放时间在3小时内的(含免费时段)按第一时段标准计收。如车辆21时进场23时离场,则按第一时段收费,小型车、大型车、超大型车、摩托车的收费依次为5元、8元、10元、2元;二、停放时间超过3小时的(含免费时段),按第二时段标准计收,如车辆21时进场凌晨1时离场,则按第二时段收费,小型车、大型车、超大型车、摩托车的收费依次为10元、13元、15元、3元;三、同一车辆在同一个停车场24小时内多次进出停放的,收费总额不能超过两个时段标准之和计费。即小型车、大型车、超大型车、摩托车最高收费标准分别不超过15元、21元、25元、5元。
市物价局工作人员认为,新《通知》规定,临时停车按此两个时段3个标准收费,更加科学、合理和符合市民实际。新规定中收费较低的第一时段跨越的时间比以前多3个小时,总体收费水平下降了。比如,19时小车进小区并于21时离开,以前就得交10元,现在就交5元,收费减少了一半。
临时停车收费执行统一的基准价
2003年《通知》中规定,城镇居民住宅小区附设的配套专用机动车停车场,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机动车停车场,政府参与投资的机动车停车场,其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但是,停车场经营者可在物价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和上下浮动30%的幅度内,按照停车场情况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并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按新《通知》规定,上述停车场按临时停放方式(按次数)计费的,不再享受基准价上浮30%权利,而是执行统一的基准价。这样可束缚一些停车场管理单位擅自涨价的行为,保护了车主合法权益。
车主有权选择按次或按月缴费
新《通知》规定:各停车场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指导价执行,并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消费者可按需要选择按次或按月缴费。同时,收费单位应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没有提供税务票据的,车主有权拒交停车服务费。
新《通知》中首次明确规定,车主有权选择按次或按月缴费,个别车主原本按月缴费的,如停放车辆不足一个月或只有几天时间,车主就可以选择收费较少的一种方式,这样更合理。
本报记者叶玉强 通讯员刘飞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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