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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工作15小时无加班费
 
发表时间:2006-12-22 11:07:37  来源:
 
案 例

    加班加点,却领不到加班费
 
    小红在一家鞋厂工作,厂里实行计件工资。最近几个月常常加班,“每天早上8时进入车间,一直干到中午11时30分吃午饭;然后从中午12时10分开始上班,一直干到傍晚6时;晚饭后只有一个小时的休息时间,紧接着就要干到晚上12时30分。回到宿舍洗澡洗衣服,每天工作近15个小时,只能睡6个多小时。”小红说。

    如此超负荷的工作量让小红疲惫不堪,但让小红气愤的是,自己的工资条里并没有“加班费”这一项。车间主管告诉她,计件工资就是做多少活算多少钱,所以没有加班费。对主管的话小红显得很无奈,虽感觉不对,但却不知道错哪里。

案例分析

    加班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必须付加班费

    市妇联权益部副部长黎雪环说,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加班,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个小时。同时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该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记者与一些外来女工聊天得知,很多外来女工对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计算标准了解不透,很容易成为屡遭侵权又无处投诉的受害者。“某些企业利用女职工为保‘饭碗’忍气吞声的心理,剥夺了她们的所得,这就是‘柔性侵权’。”黎雪环说。

案 例

    孩子还处于哺乳期,单位却要解除合同

    邹女士是一家毛线厂的员工。今年1月初,怀孕4个月的邹女士向单位请假回家休息,单位也同意了,但是休息期间并没有给她发放工资。邹女士产假结束后,单位要与她解除劳动合同。“我与单位的劳动合同这个月底才到期,可现在我的孩子还在哺乳期,单位却要跟我解除合同,单位这样做是否合适?”邹女士疑惑了。

案例分析

    女工“四期”内有特殊劳动保护,且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黎雪环介绍说,根据《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女工依法享有女工“四期”内的特殊劳动保护,即企业不得在女职工经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合同制女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合同期已满的,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合同期虽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很多外来女工法制观念并不强,认为结婚或生育是自己的事,与企业无关,根本不知道还有女工“四期”特殊劳动保护待遇,在结婚或怀孕期间,主动放弃自己的权益,辞职或请假回家生育。女工对于产假工资、生育医疗费用等应有的待遇也不了解,而有些企业也没有为她们提供相应的服务设施,如对女工特殊生理有影响的高温、冷水、辐射等,企业并未提出警示,为女工生理健康埋下了隐患,这也是违反《女工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

案 例

    面对性骚扰,不知如何是好

    小华在一家贸易公司当文员,办公室张主任趁没人时经常借机有意无意地把手放到她的腰上,或用手碰她的臂膀。小华心里感到厌恶但又怕丢了饭碗,不敢作声。更让小华气愤的是,她的手机经常收到张主任发来的黄色短信。面对上司的骚扰,小华只好无奈地一忍再忍。

案例分析

    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部门投诉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部门投诉。”黎雪环说。

    她说,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骚扰者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取得性骚扰的证据比较困难,因而面对性骚扰妇女采取防范措施更为重要。其实,骚扰者也害怕被别人发现,影响自己的名声。很多都是先试探被骚扰者的反应,如果被骚扰者忍气吞声,他们就会变本加厉。打工姐妹如果碰到这种情况,一开始就要敢于反抗,要大声说“不”。情况严重的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或领导反映,同时要注意证据的保留,一旦需要求助于法律时,才有证据支持。

    市妇联:女工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据我市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来惠打工、经商的外来务工人员中60%以上是女工,大部分女工法律意识淡薄,而有些企业打着“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名义,打法律的擦边球,随意侵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为提高外来女工的综合素质,保护她们的正当权益,给外来女工撑起一把保护伞,市妇联从2003年开始,陆续在一些大企业组织开展外来女工法律知识宣传与培训。培训中采取多媒体授课,通过外景小品、现场游戏、现场解答等多种形式,让外来女工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得到相关法律知识培训。目前,已经接受免费培训的外来女工近4万人次。

    黎雪环表示,要避免对女工“柔性侵权”案日复一日地重演,不仅要提高法律维权效率和社会制裁力度,更要提高外来女工的法律意识,增强她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使她们逐渐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本报记者叶莉子
 
 
 
    女工被侵权可依法起诉
 
    社会各界该如何共同维护外来女工的合法权益?女工又该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记者采访了广东万理通律师事务所陈胜文律师。

    陈律师说,在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方面,国家早就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社会各界也应当共同维护外来女工的合法权益。

    第一,外来女工要有自我维权意识,发生企业、他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时,要据理力争,必要时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第二,企业负责人要知道国家劳动法对孕、产和哺乳期的女工有特殊的保护,对这类员工不能随意辞退或作下岗、待岗处理,做出损害她们权益的事情。而对于女工加班工资也要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足额计算支付;

    第三,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保,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决不允许用人单位把外来女工排除在工伤保险和女工生育保险之外;

    第四,劳动管理部门、社保机构应认真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要予以查处,各级人大应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有关维护女职工权益的执法检查活动,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当外来女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外来女工可采取以下三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申诉;二是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三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小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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