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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应合法
 
发表时间:2005-06-30 09:56:50  来源:
 
律师同志:

  我是某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从事货运工作。由于长期以来在外面送货,常常误餐,便多次要求企业给我发放一定的误餐补助。但某企业认为我的要求属无理取闹,就以“不服从分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我辞退。请问:某企业的做法合法吗?

          读者:金先生

金先生: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某企业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本案中,某企业因你提出误餐补助一事,以“不服从分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你辞退,不符合上述的法律规定,因而是违法的。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中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本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在本案中,某企业解除你的劳动合同的原因是由于你提出误餐补助要求,这显然不符合“不能胜任工作”的法定解除条件。因此,某企业以你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你辞退是没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为此,你可以找劳动仲裁部门申诉,以寻求合理解决。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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