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曾 鸣)本报8日报道的龙门新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天安保险因不服该判决,最近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天安保险在上诉状中称:“原审判决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来确定本案上诉人应承担的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的赔偿计算方法是错误的”原因是“《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在2003年1月1日已由保监会废止,原审判决根据已被废止的保险条款确定上诉人的赔偿范围显属不当。”天安保险认为,《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只是“保险法对责任保险所作出的解释,而第三者责任险应如何计算保险赔偿金,应以保险合同为准。”上诉状还称:2003年1月1日后,各家保险公司根据各自的经营特点,各自施行不同的保险条款,同时也使用不同的费率,新力电子作为一名投保人,有充分的选择权,其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了天安保险的保险合同,表示其接受该条款的约束,因而该保险合同符合自愿协商原则,同时,该保险合同已获得中国保监会的批准,属合法条款。
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天安保险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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